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场馆的综合管理,充分发挥场馆的功效,满足学校教学、训练及其它各项活动的需求,带动属地文体活动的开展,提升学校场馆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弥补学校教育经费的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建筑大学公有房屋共有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学校成立场馆运行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场馆中心)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及场馆设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宗旨是按照“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保障内需、兼顾效益”的原则,通过构建新的管理服务理念,搭建新的管理服务平台,把学校场馆打造成北京建筑大学乃至京西南地区的文体活动中心,促进学校及辐射区域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场馆是指大兴和西城两校区所有经学校批准同意使用并可以运行的场馆及设施。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场馆中心作为学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实施学校体育场馆的运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为提高场馆运行管理的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管理水平,场馆运行实行委托管理方式。场馆中心代表学校通过招标、遴选或其它方式,确定运行运营单位,并签署托管协议,全面监管场馆日常运行活动。
第六条 为保证场馆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由场馆中心牵头,成立由体育部、工会、学生工作部、团委、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保卫处以及场馆运行等单位组成的民主管理委员会,对场馆运行实施民主管理和服务监督。
第七条 场馆的安全保卫(安防、消防、停车等)、资产管理、物业维修、维护(房屋主体及附属设施、给水排水系统、通风空调系统、供热系统、供配电系统、弱电系统、电梯、热水器、太阳能设备等),体育器材的维保、配置等业务工作,原则上由学校相关部门垂直管理,发生的费用合理进行分摊。场馆中心负责日常的巡视、问题汇总上报以及日常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场馆中心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场馆运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场馆运行托管单位的招标、遴选、谈判等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协议等工作;
(三)负责监管场馆运行运营单位的物业管理、运营管理,组织相关绩效考核等工作;
(四)负责协调校内外各项重大活动的以及学校各部门利用场馆举行活动的统筹安排工作;
(五)负责组织、审核场馆及设施的维护、维修计划,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场馆及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专项经费申报工作;
(六)负责场馆内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安排学校重大文体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八)负责场馆运行的基础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学校保卫部门,全面做好场馆的全面安全保卫工作;
(九)负责场馆运行的成本核定工作;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 运营单位负有以下职责:
(一)结合运行需要,配备专业的运营团队,科学合理设置服务部门和岗位,完善运营管理体系、运营成本核算体系,全方位健全运行运营管理制度,建立与校方绩效考核机制相对应的考评机制。
(二)按照上级单位管理文件精神以及场馆运行的需要,具体制定场馆及设施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服务规范等文件,明确岗位职责、服务标准和流程,合理配备专职、专业服务人员,努力提供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
(三)保证场馆及设施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合理配备人员和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场馆及设施的安全使用。
(四)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救护体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演习活动。
(五)投保有关责任保险,提供意外伤害险,购买服务并尽到提示购买义务。
(六)加强场馆的物业管理,确保场地干净、环境优美、设备设施运转正常、能源消耗在合理范围内。
(七)对于经批准实施专业分包的项目进行全面管理,使其达到相应的专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履行托管协议赋予的其它责任。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场馆运营管理必须在保障校内教学、训练、重大活动的前提下,按照精细化、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原则,充分挖掘场馆资源,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和服务,形成区域性文体中心文化氛围,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第十一条 场馆运营按照以“体”为本、多元经营的要求,突出体育功能,兼顾文化特性,强化公共服务,提高服务水平,拓宽工作领域,全面提升运营效能。
第十二条 场馆内非教学、训练活动以及非组织性的校内活动应合理避让有组织的校外经营性活动,以使学校场馆资源得到最大的利用。
第十三条 场馆运营应不断完善配套服务、优化消费环境,提供与健身、竞赛、培训等功能相适应的商业服务,但不得经营含有奢侈和低俗内容的商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场馆运营经济管理采取“全成本计入、独立核算、亏损不补、收益按比例上交”的运转模式。
第十五条 场馆运行第一年为试运行时段,试运行期间按照既定运行模式进行场馆运行的分项成本分析与核算,掌握场馆运行规律和综合运行成本,形成相关的运行成本报告。
第十六条 场馆试运行期结束后,按照批复的成本进行全成本核算方式运行。学校的教学、训练以及学校批准利用场馆举行的各种活动均采用提前上报场地使用计划、场馆中心委托运行运营单位统筹安排、学校整体购买服务的运行方式;非教学、训练和计划外项目以及对外服务项目,采用有偿服务的方式,收取全部或部分成本费用。
第十七条 场馆运营的财务管理暂由受托方进行管理,受托方应当将运营经费纳入独立的项目进行管理,收支两条线,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规范,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体系,规范预算、收支和专项资金的使用,并定期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场馆中心、财务处、审计处有权对经营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遵循“师生差异、内外有别、满足需求、合理优惠”的原则,即:教师与学生有所区别,校内与校外人员有所区别,尽量满足不同部门和人员的实际需求,办理不同的套餐卡享有不同优惠程度等措施。
第十九条 场馆中心受学校财经小组的委托,负责审定运行运营单位按照成本运营体系制定的经济管理办法和相关收费标准,并报学校财经小组备案。
第二十条 场馆中心依据学校授权以及现场具体情况,有权对场馆运行的收费标准在±20%的范围内浮动的申请进行审批,并监管相关规定及标准的现场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场馆中心负责解释。